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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区财政局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方便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获得本局信息,特编制《鄞州区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如下:

本局政务信息分为三类: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和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主动公开的信息

(一)公开内容:

1、机构职能类。主要包括机构概况、机构领导(成员及分工)、内设机构(科室设置、工作职责和联系方式)、工作职能、工作规则(部门内部工作规则)等。

2、行政决策类。主要包括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工作部署等。

3、政策法规类。主要包括国家、自治区和市级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4、行政执法类。主要包括行政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执法人员情况和执法结果(重大出发案件)、重大行政复议等。

5、行政职权类。主要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事项。

6、社会服务类。主要包括行政机关依法依职办理的各种服务项目(指南)等。

7、工作动态类。主要包括年度工作目标、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需要群众知情、参与、监督的事项,以及日常发生的工作情况随时补充发布。

8、其他。

(二)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的区财政局政府信息,本机关将主要通过以下方式主动公开。

1、鄞州区财政局网站:http://www.bof.gov.cn/

2、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

(三)公开时限:属主动公开范围的区财政局政府信息,本机关将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我局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处理。

    (一)受理申请机构

    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鄞州区财政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鄞州区前河南路16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4:00-17:00

    联系电话:0574-28866903

    传真号码:0574-28866111

    (二)申请受理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选择下述三种形式提出: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鄞州财政局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指定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直接提交《申请表》并提交,鄞州财政局办公室将通过电子邮件告知申请人信息,或者在相应网站公告栏目中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其他方式。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下列处理:

    1、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对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四)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本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并通过纸张、磁盘、光盘等介质提供政府信息的,按照提供政府信息的件数收取检索费。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收费标准依据国家规定收取。在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明确收费标准前,本机关以不高于当地市场价格水平收取,并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三、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但是对第(二)、(三)项内容,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申请人可以通过申请获得。

 

四、监察与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财政局信息公开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财政局在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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